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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大成律师:【实务】发生交通事故后所产生租车费用能否要求肇事方承担?

2020/9/28 9: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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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事故、租车、损失赔偿

一、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实践疑问


在实践中,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了相应的租车费用等等损失时,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案例及法律条文的解读,以供大家借鉴。


三、案例研析


2016年2月2日,李某驾驶某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与前面同向行驶的由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李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后部,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因邓某车辆系向车辆出租公司出租而来,而租车费用如何承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邓某租车费7200元。
二审法院判决李某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邓某租车费7200元。理由如下:


首先,邓某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等证据证明邓某车辆系租赁而来。其次,基于邓某驾驶的车辆系租赁而来,车辆维修期间无法继续使用,邓某也无法按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汽车租赁部交回车辆而需要继续支付租金。再次,邓某在事故前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获得了车辆的使用权,因本案事故造成邓某车辆使用权所对价的租金权益丧失因此,邓某确实因此遭受租金损失,而该损失系由李某的过错行为导致,故根据前述规定李某应予以赔偿。最后,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就不赔偿因停运造成的损失的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免赔。


综上,法院判决租金损失720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予以赔偿。


四、争议焦点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损失如何进行计算并主张赔付?


五、律师实务建议:



1.直接财产损失: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主要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2.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车辆租金等,该部分费用也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3.回到本案,若要主张汽车租赁期间的租金损失,就需要对具体的租赁事实以及租金依据进行举证。相关证据主要包括:《汽车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租金及押金收据、租金发票、租赁公司出具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