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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是否一律开除,工资(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2021/5/27 18:14:56

犯罪后是否一律开除,工资(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1.一般企业的劳动者犯罪,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

答:可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职人员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公职?


本文所指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对于判处刑罚的,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以及不同的处罚种类都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必须开除公职,有的依然可以保留公职,下面将具体分析。
公职人员犯罪后,如果被确定为无罪或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处(改判)无罪或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等几种情形,均没有要求“开除公职”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党政纪的规定,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分,是否开除公职需要所在单位根据所在单位内部掌握的处分尺度决定。 
然而,对于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作出开除公职决定,但是也有例外。刑罚具体包括“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包括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需要明确的是被判处缓刑并不等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和实体刑都属于被判处刑罚,一般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3.公职人员犯罪工资(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1)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根据中组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以及中组部等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不发生活费。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退休人员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2)受到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1)对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2)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如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除外)和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安排了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或变更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或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3)在职人员因犯罪被开除公职达到退休年龄后养老待遇如何处理


对于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犯罪后被开除公职,根据相关规定笔者理解,将不再享有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退休待遇。
而对于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当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0年或满15年,享受养老金待遇。
近年来,随着退休养老金“并轨”制度的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上都已开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只要缴够年限,即使犯罪被开除公职,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可按照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享有养老待遇。当然,如果无法缴足年限的仍将受到很大影响。

 

4.在职人员犯罪刑满释放后,养老问题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职人员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刑,一般用人单位对被判刑的在职人员将作出开除的决定。被开除后已失去在职人员的身份,不能再享受在职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包括退休待遇。即使刑满释放后,也不存在补办退休的问题。如其被判刑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么,自其刑期开始之日,社会保险统办机构即应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此前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亲属。因此,你父亲刑满释放后,不能领取养老金,你父亲应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没有缴纳个人养老保险的,所以也不存在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提取得问题。

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公职人员判刑后养老问题如何解决的问题。"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中国古人对理想社会的憧憬,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起码追求。从有关资料来看,我国每年大约有五万多公职人员被判刑,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被判刑的公职人员都会被开除公职并送交监狱服刑。但最终刑满释放人员都会回归社会。这样,他们都将面临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何解决他们养老保险。

公务员犯罪被判刑固然是咎由自取,但不管判刑多少年其公民基本权利还是应该享受,特别是判刑后释放后已经年老体弱的,今后生活问题如何解决,现在相关政策和法律上皆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其亲属供养。从法律上说应该没有问题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服刑释放人员没有生活能力时,由其亲属扶养或赡养。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主要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适用于在职的职工,刑满释放后就不是在职职工,所以不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适用于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城乡居民,这里面当然包括刑满释放人员。但据笔者所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很少购买这种保险。主要原因:一是购买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如果购买少,对于养老生活帮助不大,购买的多,需要支付的钱多,增加现实困难;二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因为服刑的公职人员基本上要等刑满释放后才可能购买,而且释放后的年龄普遍比较大,有人认为购买不划算了。

如何解决原公职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养老保险问题,虽然这部分人数不多,但确实是个现实问题。有的刑满释放人员由于生活无着落,或者是完全依靠家庭扶养,增加了家庭矛盾和自己心理负担,导致服刑改造效果减弱,甚至会出现对社会不满心理。

现有的政策规定:对企业犯罪职工在判刑前已建立的基本养老关系,刑满释放后,可以接续。同时也规定对于退休后的公职人员犯罪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而对于在职公职人员犯罪后,如何解决养老问题,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2014年10月以前,公职人员都没有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现在退休的公职人员都是视为个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