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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收集出轨证据?收集手段不当要担责?
【前言】
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捉奸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除此之外违法搜集出轨证据可能还要负这些法律责任
一、证据收集不当,需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搜集出轨证据
可能要负这些法律责任
1侵犯隐私权、名誉权
(1)若将拍摄的出轨视频或照片在网上公布、宣扬,属侵犯隐私权行为。但拍摄的出轨视频或照片仅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不构成侵权。
(2)未经许可且未获法律授权就带人强行进入“小三”所在酒店,侵犯了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
2故意伤害罪
在“捉奸”现场,双方往往情绪一激动,就容易大打出手。无论是殴打配偶还是“小三”,若伤害程度达到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都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只有这几类证据
可以证明婚外情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
可谓是五花八门单独的证据很难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所以应当尽量多准备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法官综合判断以下这些证据可以有利地证明出轨
1亲密照片、录音、录像
2双方的书信、私密短信、邮箱、通讯软件聊天记录
3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
4邻居、朋友的证言
5其他有利证据
以下三种情况也可算作出轨证据:
(1)被警察抓到有嫖娼的行为;
(2)单位核实职工有婚外情情况的;
(3)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打款凭证、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等。
二、正确搜集出轨证据
操作具体指南
1、可以在房门外蹲守拍摄连续视频,如果视频能反映配偶与异性进入房间后第二天早上才出来,可作为出轨证据。
2、拍摄到配偶与他人在公共场合有拥抱、牵手、接吻等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和照片,可作为出轨证据。
3、配偶以自己名义与异性租房并付房租、水电费,相关缴纳收据可作为出轨证据。
4、邻居作证。
5、配偶与同一异性频繁而有规律的手机通话记录,可作为证据。
6、酒店开房记录,酒店大堂、电梯、走廊处的监控录像,可作为证据。
7、与他人的结婚登记信息,可作为证据。
三、案例研究
【简要案情】
宋×1与王×于2007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宋×2,2011年2月9日出生。双方婚后产生矛盾,王×曾于2014年两次起诉离婚,未判决离婚。2015年7月,原、被告二人分居,宋×1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询,王×表示同意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认可有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创新园X号楼X层X单元X室房屋一套(以下简称创新园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车牌号为×××的长安小型轿车一辆。创新园房屋购买于2011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创新园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现价值共计210万元,截至2015年8月27日尚剩余662781.27元贷款未偿还,2015年8月之后的贷款由宋×1一直偿还。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长安小型轿车现价值为2万元。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欠宋×1大姐宋洪波1万元、欠宋×1二姐宋宏艳31000元。王×另主张购买家具时向其父母借款4万元,向宋×1父母借款2万元。宋×1称买家具时双方父母出资系赠予。宋×1另主张因购买汽车、空调、电视、手机在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信用卡还款共计18847.01元及暖气费、汽车保险费、汽车保养维护费、汽车违章处理费、物业费、水费共计8822.44元要求双方分担。王×仅同意支付宋×1手机信用卡还款1700元及水费30元,其他的费用不同意支付,称汽车、空调、电视信用卡已经还清,暖气费、物业费应和房子一起处理,汽车的相关费用与车辆一起处理。
宋×1另要求王×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提交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证据证明王×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王×对录音资料质证称没有原始载体,不认可真实性,对录像资料不认可证明目的。
宋×1另称王×自己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注册艾诺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要求王×支付物质损害赔偿。工商档案登记显示艾诺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及法人系王洪宝(王×之父),王×任监事。王×不认可公司有其出资。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工商档案查询资料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裁判认为】
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现均同意离婚,应当准许。
宋×1主张要求王×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宋×1未能提交录音资料的原始载体,其提交的视频资料仅能显示王×与婚外异性交往密切,但无法证明其符合“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故本院对宋×1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关于婚生子宋×2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确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及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认为宋×2判归宋×1抚养为宜。王×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依据,酌定为每月15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长安小型轿车现价值为2万元,故该车辆归宋×1所有,由宋×1支付王×折价补偿款1万元。对于宋×1要求王×将车辆修复一节,因该车辆受损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车辆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创新园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考虑到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归宋×1所有,由宋×1向王×支付折价补偿款为宜。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本院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房屋及家具家电的现值及未偿还的贷款为基数计算,另考虑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过错的情形,酌情确定为60万元。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债务41000元,由原、被告二人共同偿还。对于王×主张购买家具时向双方父母的借款,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当时双方父母的出资具有借款的性质,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宋×1另主张分居期间信用卡还款及生活缴费、汽车保险等相关费用,王×同意支付的部分,本院不持异议;但其余的费用,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宋×1另主张的物质损害赔偿,根据工商档案登记显示王×并非艾诺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宋×1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公司有王×的出资,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结果】
一、原告宋×1与被告王×离婚。
二、婚生子宋×2由原告宋×1抚养,被告王×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自二○一六年四月起,至宋×2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十日前付清。
三、车牌号为×××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宋×1所有,由原告宋×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王×车辆折价款一万元。
四、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园X号楼X层X单元X室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归原告宋×1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宋×1偿还;原告宋×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房屋折价款六十万元。
五、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1手机信用卡还款及水费共计一千七百三十元。
六、共同债务四万一千元由原告宋×1与被告王×各负担二分之一。
七、个人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八、驳回原告宋×1、被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